The NGOs Association For International Affairs
電話:07-7406188
成立宗旨
本協會由全國二十幾個社團的幹部於2002年2月4日在高雄縣成立。此會的任務主要有下列幾項:1. 協助我國非政府組織與國際非政府組織間之聯繫、交流與討論。
2. 針對各項國際公共議題,溝通非政府組織與政府之間的意見與行動。
3. 針對各項國際公共議題,為我國非政府組織出席國際性會議之代表研擬說帖,襄贊其他幕僚作業。
4. 協助國內各領域之非政府組織,辦理有關國際事務之研究、教學、訓練等各項活動與研討會、國際會議。
會員與義工
- 個人會員:入會費 新台幣500元,會費每年新台幣1000元。- 團體會員:入會費 新台幣3000元,會費每年新台幣2000元。
- 義工:剪報、網路資料張貼與蒐集、行政協助、參加協會舉辦之各項活動與訓練。
臺灣非政府組織國際交流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臺灣非政府組織國際交流協會英文名稱為NGO's Association for International Affairs 簡稱:NAFIA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
宗旨如下:
為促進我國非政府組織聯繫國際相關之非政府組織,參加各項國際事務之協商與活動,以遂行國民外交,活化民間知能,邁向全球公民社會。
第 三 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四 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會址變更會址時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 五 條 本會任務如左:
一、協助我國非政府組織與國際組織聯繫。
二、協助我國非政府組織取得聯合國隸屬機構所認可的諮商身分。
三、針對國際非政府組織參與聯合國相關議題與活動之情況彙報政府有關機關。
四、針對各項國際公共議題,溝通非政府組織與政府的意見與作為。
五、針對各項國際公共議題為我國出席代表非政府組織研提說帖,並襄贊其他幕僚作業。
六、協助非政府組織辦理有關國際事務之研究、教學、訓練活動與會議。
七、其他法律所未禁止者。
第 六 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
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 員
第 七 條 本會員申請資格如左:
一、個人會員:贊同本宗旨,年滿二十歲,具有行為能力者。
二、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非政府組織。
申請時應填具入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
團體會員應推派代表一人,以行使會員權利。
第 八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
第 九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 十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 十一 條 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即為退會。
第 十二 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 十三 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
第 十四 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左: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 十五 條 本會置理事九∣十一人,監事三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第 十六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 十七 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十八 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監事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 十九 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二十 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 二十一 條 理事、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 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 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 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 二十二 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 二十三 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 二十四 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長、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 議
第 二十五 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 二十六 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托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 二十七 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章程之訂定與變更、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理事及監事之罷免、財產之處分、本會之解散及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 二十八 條 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六個月各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 二十九 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 三十 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左
一、 入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2000元,團體會員新台幣3000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二、 常年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2000元,團體會員新台幣2000元。
三、 事業費。
四、 會員捐款
五、 委託收益。
六、 基金及其孳息。
七、 其他收入。
第 三十一 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歷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 三十二 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劃、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責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 三十三 條 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 則
第 三十四 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饗,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三十五 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 三十六 條 本章程經本會 年 月 日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並報經內政部 年 月 日台內社字第 後函准予備查。